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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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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与能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纪律(暂行)

作者:李品将  发布时间:2016-05-26  访问次数:[]

 

教学工作是高校经常性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培养优良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纪律。

本规范所指教师主要指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学过程

第一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要求制订。

第二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三条  教师应认真制订《教学进度计划表》,并按要求完成计划的教学任务;期间可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对教学进度进行适当调整。教学进度调整幅度较大时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书写教案。

第五条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教师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要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材。任课教师还应向学生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按院系的要求布置作业,并批改学生的作业。

第九条  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原则上要求作业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主讲教师应组织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活动,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专业基础课每周辅导答疑一次,其它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情况合理安排辅导答疑。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同意,报院教学主管领导审批。相关具体要求详见《新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考试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及试卷交系存档。

第十三条  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新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复查试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落实学校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

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教师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种教学资料、信息的上报任务。

第十七条  为了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教师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力求教学内容的科学严谨、完整统一。

第十八条  教师应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九条  严禁指使学生批改作业和批改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考试前禁止划考试范围、重点;严禁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停、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正常上课,应由教研室报请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统筹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报请主管院长批准,调课一周以上报教务处批准。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材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在各种评优表先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推荐优秀教学奖。

第二十条  经教学检查,对于学生和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否则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停课整改至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要求的教师,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表先资格,并根据情节按照《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上报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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