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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李品将  发布时间:2016-05-26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与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要充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

第二章 立项级别及范围

第三条 教研立项分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国家级、省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原则上是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遴选。

第四条教 改项目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新时期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所确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研究。

3.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增强人才培养特色为目的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研究。

4.实践教学的改革及实践研究。

5.教学管理的改革及实践研究。

6.其它有助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是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由各院、部、所认真组织进行,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负责项目,在负责项目结束之前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负责项目。

第八条 教改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1.教务处公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

2.各院、部、所组织申报;

3.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将申报材料送交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立项名单;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按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个别重大研究项目的周期经申请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的标准: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3.项目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合理,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和时间。

4.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学校将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学校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资助。教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一次性划拨。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并按校财务处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2.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少量交通费和差旅费。

3.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4.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印刷费: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6.成果转化费:研究成果的发表等费用。

7.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等;

8.其它与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对于准予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教务处将进行中期检查,届时项目组应向教务处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填写《许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对在检查中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给予撤项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根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审。

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题目、课题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许昌学院教学研究结项申请表》,根据预期目标向学校提供研究成果,包括结项报告,论文、专著、正式出版的教材、课件等。

第十八条 校级项目结项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要求校内专家集中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由学校颁发教改项目结题证书,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其中对成果突出的项目组,学校组织对其教改成果进行交流、推广。

第二十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的教改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经教务处批准继续实施。延期后仍未如期完成或鉴定不合格者,将撤销项目和研究经费,其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负责新的教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2年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家组评审、中期检查和评估、推广应用、结题验收、鉴定以及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各院部应将教研项目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检查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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